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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新闻
“快播”卷入网络传播权纠纷
发布日期:2014-07-30

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内容是保障知识产权所有人拥有的控制作品传播和使用的权利。在传统的传播技术条件下,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等权利上基本保证了版权人对版权作品的控制。然而,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人面临作品“失控”的严重威胁。

  2013年度广东省公布“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有一则是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与“快播”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案,也就是我们所熟知的“快播”搜索链接服务侵权案。

  在快播播放器搜索框内输入关键词“我愿意Ido”,风向标功能即将用户需要的内容导向第三方搜索网站去搜索相关内容,而该搜索网站显示仅有5项搜索结果,且均为大小在551.19M至816.1M之间的完整的涉案影片的视频;同时,根据上述搜索结果又可链接至视频播放网站,点击播放涉案影片。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认为,快播软件的上述功能已经侵害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向南山提起诉讼。

  按照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的要求,其对电影《我愿意》享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快播公司是快播播放器软件的提供者。快播公司通过其快播播放器软件的视频搜索功能为用户提供涉案影片的定向搜索服务,且在其快播播放器软件的风向标功能中推荐并传播了涉案影片,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案件经过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快播公司主张的搜索引擎集成虽未直接搜索、链接涉案侵权作品,但其将用户需要的内容导向第三方搜索网站,而该搜索网站不但将搜索对象限于特定类型文件,还将搜索范围局限于特定网站,因此可以认定其与搜索网站共同实施了搜索、链接涉案侵权作品的行为。快播公司主观上存在过错,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损失。该案在二审中达成调解,快播公司根据一审裁判要求尽快改变了其整体网络服务提供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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